|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区优质企业上市步伐,根据区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工作意见】】(顺府发{200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由区财政安排“区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用于对改制上市企业的资金奖励。
每年度由区经济贸易局根据该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编制下年度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三条 对改制上市企业按下列方法给予资金奖励:
2006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顺利完成上市辅导期,由区政府奖励企业50万元;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含境外上市,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区),由区政府奖励企业50万元。
第四条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对应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有关上市证明文件
第五条 企业将有关申请表格和申报材料交去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区经济贸易局),经区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和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奖励及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至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