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五金家电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五金家电商会”,英文译名为“Chamber of Commerce of Hardware and Home Appliances of Leliu, Shunde”,缩写为“llwjjd”。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地区内的五金、家电类企业单位自愿联合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商会。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组织全体会员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五金、家用电器行业的方针、政策,通过推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协调市场策略,争创名优产品,树立勒流五金、家电企业整体形象,促进勒流五金、家电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活动地域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辖区内。
第六条 本商会会址设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安顺五金家电城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行业方针、政策、法规,提倡“爱国、敬业、守法”的经营理念,加强会员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二) 开展五金、家电技术讨论与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技术交流与技术合作,推广先进管理方法与经验;
(三) 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
(四) 代表会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权益;组织会员参加国内或国际性行业会议和产品展销,为会员开展商务活动提供支持帮助;
(五) 协助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公平竞争;
(六) 做好信息工作,随时掌握市场动态,为会员及时提供技术、市场和价格方面的信息;
(七) 加强与兄弟商会(协会)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会员进行参观学习活动。
概括来说,我会主要宣传国家有关五金家电行业的方针政策,促进业内协调和管理,开展研讨、信息交流与学习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勒流地区的五金、家电两大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生产或经销的五金、家用电器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的水平,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五)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商会会员大会,参加本商会活动,接受本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学术报告、参观学习等有关活动;
(四)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五)对本商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行使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0元正;
(二)名誉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0元正: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35000元正:
(四)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元正;
(五)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正;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元正。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顺德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及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由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本商会与各主管部门的关系;
(二)监督指导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对本商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以下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各种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商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单笔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或以下的,由商会秘书长审批;单笔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由商会会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商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以及接受境外和社会捐款等活动时,须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正式生效,旧章程同时废除。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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